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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花高價買了進口牛奶,回家打開一看竟然是過期產品,這讓消費者王先生無論如何也想不到。近日,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王先生獲得了該超市的“1+10”賠償。
王先生說,9月1日晚上他到位于鄭州市北環的家樂福超市買東西,發現“愛氏晨曦”牌子的進口純牛奶放在貨架顯著位置,就購買了兩箱,想嘗嘗洋牛奶的味道。當晚他回家打開一箱喝了兩口后,感覺味道不怎么樣,就隨手丟在桌子上。沒想到第二天,他仔細查看該牛奶的包裝,發現這兩箱進口牛奶保質期竟然寫著“2014.10.21—2015.8.17”的字樣,也就是說,這兩箱牛奶已經過期了半個月。
家樂福這樣的大超市怎么能夠售賣過期牛奶呢?王先生當即拿著小票前去找家樂福理論。然而等待多時,對方并沒有給他一個明確的說法。無奈,王先生向工商部門反映了此事。
鄭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廟李工商所的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家樂福北環店調查此事。經過細致排查,沒有發現該超市里在售的“愛氏晨曦”進口牛奶有過期現象。不過,家樂福北環店負責人王經理對消費者在店內買到過期牛奶一事并不否認。他說,每次上貨的時候,店里都會要求理貨員對商品的生產日期作詳細檢查,還會定期組織理貨員對商品進行梳理。“這次不知道什么原因,這兩箱牛奶沒有被發現清理出來,這是我們的失誤,我們會再對全部商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鑒于家樂福的失誤造成了王先生誤服過期牛奶,經過工商部門調解,家樂福超市答應為王先生辦理退貨,并按照商品價值的10倍來賠償他所受到的損失。王先生表示滿意。
廟李工商所副所長趙鑫提醒廣大商家,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對銷售不安全食品規定了懲罰性的賠償標準,“希望廣大商家以此為鑒,認真把好食品質量關,為消費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飲食環境,否則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3倍賠償與10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文關鍵詞:過期洋牛奶 家樂福 “1+10”賠償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