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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北京優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大陳生活超市未經許可,擅自將“優樂美”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銷售的知名產品優樂美奶茶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實質性相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喜之郎公司訴稱,喜之郎公司享有“優樂美”系列商標專用權。2007年,原告正式推出“優樂美”系列奶茶,同時在奶茶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優樂美”圖文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含肉干、牛奶制品、奶茶等)、第32類(包含啤酒、果汁、奶茶等)。為提高優樂美奶茶的市場認可度,喜之郎公司邀請知名歌手周杰倫作為該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為此拍攝廣告宣傳片,受到消費者的廣泛關注。經過喜之郎公司長期、廣泛推廣和使用,該商標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優樂美”商標在2011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優樂美奶茶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原告認為,被告北京優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大陳生活超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優樂美”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銷售的知名產品優樂美奶茶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實質性相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且被告北京優樂美公司將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優樂美”商標作為企業名稱進行登記和使用,構成《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原告喜之郎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優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帶有“優樂美”企業名稱的侵權商品,停止在奶茶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優樂美奶茶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近似的包裝裝潢行為;北京優樂美公司停止將“優樂美”作為企業字號繼續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優樂美”文字或與“優樂美”構成近似的文字;大陳生活超市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北京優樂美公司、佳美飲料公司、大陳生活超市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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